爱建证券再赔千万元 券商债券承销“关”待考

2023-11-22 09:33 | 来源:北京商报 | 作者:未知 | [资讯]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那么,承销债券违约后屡次赔偿对公司有何影响?对于上述问题,北京商报记者发文采访爱建证券,但截至发稿未获回复。

        爱建证券再次赔款千万。11月20日,上海陆家嘴(8.890,0.07,0.79%)(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陆家嘴集团”)公告子公司爱建证券涉及的重大仲裁进展,爱建证券将向4家机构申请人赔偿1705.27万元。事实上,今年8月,爱建证券已对8名机构投资者赔偿2748.8万元。而上述追讨事件原委则需要追溯至2018年,彼时,因承销债券发生实质性违约,作为主承销商、受托管理人的爱建证券难逃其责。近年来,券商被卷入债券违约案的情况不在少数,年内已有多张监管罚单指向券商该业务。有业内人士指出,承销债券违约后屡次赔偿可能对公司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也可能影响公司声誉。券商作为债券承销商,应承担起审慎经营、风险控制之责。

赔付超4000万元

        11月20日,陆家嘴集团发布关于子公司爱建证券涉及重大仲裁进展的公告,其中提到,仲裁庭已对申请人国新证券(原华融证券)、创金合信基金、嘉实资本、华润深国投信托与被申请人爱建证券之间的争议仲裁案做出裁决。公告指出,针对上述4起案件,爱建证券将赔偿申请人本息损失、仲裁费、律师费共计1705.27万元。

        过往公告显示,2023年8月,爱建证券已对8名机构投资者赔偿共计2748.8万元,申请人包括金元顺安基金、上海合晟资产管理、中信建投(26.660,0.34,1.29%)基金、海富通基金、长安基金、天弘基金、东吴证券(8.020,-0.01,-0.12%)以及创金合信基金。

        而上述案件则需要追溯至2018年5月8日,彼时,因富贵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贵鸟”)未能按期支付“14富贵鸟”的到期本息,导致“16富贵01”提前到期。2019年8月23日,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富贵鸟重整程序,宣告富贵鸟破产。

        作为主承销商和受托管理人的爱建证券也难逃其责。上海陆家嘴金融贸易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陆家嘴”)半年报显示,截至2023年6月30日,共有“16富贵01”的12名机构投资人以爱建证券为被申请人,先后提起仲裁申请,要求裁决爱建证券对其未获兑付的本息、违约金及律师费等合计8.59亿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至此,伴随11月20日最新公告披露4家机构的获赔,12家机构“追讨”爱建证券已至尾声,爱建证券累计赔付4454.07万元。

多家机构因债券承销违规受罚

        那么,承销债券违约后屡次赔偿对公司有何影响?对于上述问题,北京商报记者发文采访爱建证券,但截至发稿未获回复。

        在IPG中国首席经济学家柏文喜看来,首先,屡次赔偿可能对公司业绩产生负面影响,赔偿金额或会直接减少公司利润。其次,该情况也会影响公司声誉,使得投资者对公司信任度下降。此外,频繁赔偿的操作也可能不利于公司调整业务布局和风险管理策略,券商需要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

        业绩方面,陆家嘴半年报显示,爱建证券在2023年上半年实现营业收入9602.23万元,净利润则亏损达2158.44万元。

        事实上,近年来债券违约情况频发,也令不少承销券商“踩雷”。上述背景下,行业已开启强监管模式,年内更有多张监管罚单指向该项业务的违规情况。2023年开年之际,国融证券就因公司债券承销和受托管理业务中,个别项目未对发行人抵押备案程序的真实性进行全面尽职调查等问题,被内蒙古证监局责令改正。

        3月,北京证监局直指首创证券(21.550,-0.07,-0.32%)作为北京东方园林(2.250,0.01,0.45%)(维权)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20东林G1”的主承销商,存在债务逾期情况核查不充分、违规担保事项核查不充分2个违规事项。同月,国海证券(3.730,0.00,0.00%)公司债负责人也因承销“胜通债”涉及造假被监管追责,处以罚款30万元。回到近期,11月15日,浙江证监局连发4篇公告直指财通证券(8.290,-0.05,-0.60%)及相关责任人在从事债券承销和受托管理业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未严格履行募集资金监督义务等问题,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均遭监管责令改正。

券商需压实承销责任

        此外,11月,北京商报记者从业内获悉,在中国证监会指导下,中证协对《证券公司投行业务质量评价办法(试行)》进行修订,其中明确提及扩大评价范围,将债券承销等相关投行业务全部纳入,基本实现对投行业务全覆盖。

        深圳中金华创基金董事长龚涛指出,债券承销商在债券的发行和销售过程中负有重大责任,对违约风险评估有着直接责任,此外,有着对于募投资金使用的监管责任,同时需对信息披露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财经评论员张雪峰表示,当前在券商承销方面的监管态势表明,监管机构对债券承销合规管理上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而将债券承销等相关投行业务纳入评价范围,意味着监管不断加强对券商承销业务的监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旨在提高券商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

        “需要注意的是,券商作为债券承销商,应该承担起审慎经营、风险控制的责任,需加强对债券发行方的调查和评估,确保发行方具有偿还能力,同时提供充分的信息披露和服务,以帮助投资者做出决策。此外,券商还应加强对债券市场的监测和分析,及时发现和应对风险,以确保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通过明确压实责任,券商可以为债券市场提供更稳定、透明和有保障的服务,为投资者创造更好的投资环境。”张雪峰进一步指出。

        北京商报记者刘宇阳郝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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