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跃科技重大事项不构成重组上市 实控人地位未发生变化

2019-05-09 09:44 | 来源:电鳗快报 | 作者:吴彦翰 | [快评]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本次交易完成前后,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为郭锡禄,本次交易未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

《电鳗快报(原号外财经)》文 / 吴彦翰

5月9日,康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康跃科技”或“公司”)发布公告称,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福建省正丰数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丰数控”)100%的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重组”)。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但是本次交易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需提交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委审核。

公告指出,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所规定的重组上市,理由如下: 一、关于重组上市的规定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上市公司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60个月内,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导致上市公司发生以下根本变化情形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一)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二)购买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100%以上;(三)购买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净利润的比例达到100%以上;(四)购买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五)为购买资产发行的股份占上市公司首次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前一个交易日的股份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六)上市公司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虽未达到本款第(一)至第(五)项标准,但可能导致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发生根本变化;(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发生根本变化的其他情形。”

此外,本次交易前,寿光市康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跃投资”)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持有公司45.39%的股份,郭锡禄先生持有康跃投资31.579%的股份,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本次交易完成后,不考虑配套募集资金影响,康跃投资持有公司的股份预计仍将超过40%,郭锡禄先生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综上,本次交易完成前后,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为郭锡禄,本次交易未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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